旧机动车经纪人
栏目:经纪人监管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7-8-27 17:03:39   

一、概念
 
  (一)经纪人涵义
 
  1、“经纪”涵义的考证
  我国东汉时期著名文学家许慎撰著的《说文解字》中对“经纪”两个字的本义是这样解释的:“经:织从(通纵)丝也。……纪,别丝也。”后人对此的笺注分别为:经,必先有经而后有纬,……纪,以罔罟喻为政,张之为纲,理之为纪。也就是说,经是丝织物中的纵丝,织丝织物时行先纵丝(经丝),后织横丝(纬丝);纪是织丝织物时清散乱的丝绪。经纪两字连用,从本义出发,现今人们用的引申义,就是指在买家和卖家云集的市场上,如何将买卖双方撮合在一起并成交的行为。
  现代意义的经纪,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作为商业行为,它是一种以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为手段而获取佣金的行为。作为法律行为,它是一种行为主体(经纪人)以独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地位行事并承担有关责任、介于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边缘法律行为。
  经纪行为作为一种经济现象的客观存在,孕育于商品经济,并随商品的发展和市场机制的完善而同步繁盛。我们早就认识,在人类社会的最初时代,由于生产力极其低下,人们从事的种植、采摘和狩猎等劳动是简单而又效率低微,食用之余,没有多余的产品剩下,不存在交换,自然也就无需经纪活动。
  只有当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到相当阶段,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即人们已有意识地为了交换而生产特定的产品,商品交换的数量、质量、范围和区域都有了长足的进展,以及一般等价物——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换从为了获取某种使用价值的物物交换而转变为获取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交换,商品交换的中介行为才逐渐形成,这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历史过程。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既是生产者,又是交换者,即自己生产产品,自己拿到市场上去卖掉,换到钱后再去买自己需要的商品。以后出现了专门的商人,即他不自己生产产品,而是靠买卖的差价来获取利润,这是社会分工的一大进步。然而随着商品种类的增多,市场范围的扩大,自营买卖的商人除了要垫付大量资金、承担经营风险外,他还往往不能在理想的时间、理想的场合以理想的价格卖出或买进理想的商品,于是他们也需要有人来替自己寻找买家或卖家,并帮助协商议定交易价格,这样只需支付少量的佣金作为交易成本,即可以有利的价格及时地进行买卖,从而可以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经纪行为就由此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经纪行为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中间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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