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一商标侵权案当事人获刑三年
栏目:执法动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3-2 9:24:34   

近日,被台州市工商局椒江分局依法移送的一起商标侵权案当事人叶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2009428日,椒江工商分局接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举报,查获标注“brother”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JUKI®”商标的钉扣机43台。当事人叶某某承认上述物品为其组织工人生产的。由于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涉嫌刑事犯罪,该局遂将该案移送椒江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02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叶某某未取得“brother”“JUKI”注册商标注册所有权人重机株式会社(日本)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日本)许可的情况下,于20076月至20084月期间,擅自生产出标注“brother”商标的平缝机63台和标注“JUKI”商标的钉扣机43台。上述平缝机和钉扣机经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73680元。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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